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8民初6848号
原告(反诉被告):濮阳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顺河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174233218D(1-2)。
法定代表人:郭继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现足,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冬,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濮阳县教育局,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解放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00565297-2。
法定代表人:魏荣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志远,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涛,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刘明勇,男,汉族,1976年3月17日出生,住濮阳县。
原告濮阳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建设公司)诉被告濮阳县教育局(以下简称: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2018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8)豫0928民初6358号民事判决。原告嘉信建设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2019年3月15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9民终9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嘉信建设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嘉信建设公司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9民终95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7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民申2460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19年8月30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9民再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9民终95号民事判决,裁定撤销本院(2018)豫0928民初6358号民事判决,裁定本案发回本院重审。2019年9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县教育局以刘明勇为实际施工人为由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2020年11月9日,原告濮阳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申请撤回起诉。2020年11月9日,被告濮阳县教育局(反诉原告)于申请撤回反诉,并申请撤回追加刘明勇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濮阳县教育局申请撤回反诉及撤回追加刘明勇为第三人,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濮阳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濮阳县教育局撤回反诉。
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濮阳县教育局撤回追加刘明勇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濮阳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4,4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濮阳县教育局承担。
审 判 长 高世印
审 判 员 薛 利
人民陪审员 孟令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