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1162号
原告: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珠江路口世纪金苑综合楼3单元7楼。
负责人:吴兴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曾,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合宇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西侧锦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卓。
原告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郑州合宇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继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