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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强信宇电气有限公司、安阳市峪卓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1111号 原告:鹤壁市强信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经济开发区卫河路东段南侧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阳市峪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韩庄镇锦绣华府8-1-10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葛市森源泰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委会金和路北侧***生态城营销部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建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金水花园综合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宏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优雅筑二期8幢1**1-27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鹤壁市强信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峪卓商贸有限公司、长葛市森源泰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建祥装饰有限公司、河南宏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鹤壁市强信宇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阳市峪卓商贸有限公司、长葛市森源泰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建祥装饰有限公司、河南宏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强信宇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安阳市峪卓商贸有限公司、长葛市森源泰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建祥装饰有限公司、河南宏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强信宇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安阳市峪卓商贸有限公司、长葛市森源泰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建祥装饰有限公司、河南宏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强信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