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

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与***、岳军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4民初5215号
原告: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航海路正商蓝钻B区。
被告:***,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航海路正商蓝钻B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郑州市航海路正商蓝钻B区。
原告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