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467号
申请人:山东省鑫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铭融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鑫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铭融建材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省鑫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铭融建材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铭融建材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57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9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鑫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