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294号
申请人:山东省鑫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1527号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QKBBP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801539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东、航海路南1-1-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6124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铭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振兴路中段五洲国际商贸城B区16栋2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82ETX5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1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209333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鑫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铭融建材有限公司、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4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铭融建材有限公司、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57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铭融建材有限公司、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57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