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

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与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民初729号之一
原告:**钢构(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飞机厂工业园区(孟津县麻屯镇)。
法定代表人:蔡志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变变,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勇,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崔晓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彦安,河南双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钢构(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构(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0元、保全费2390元,共计5840元,由原告**钢构(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梦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盛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