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

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民初7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飞机厂工业园区(孟津县麻屯镇)。
法定代表人:蔡志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变变,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勇,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4号11层1118号。
法定代表人:崔晓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彦安,河南双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与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豫0322民初729号民事裁定:查封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的账号92×××34内的银行存款373516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2021年5月18日申请人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的账号92×××34内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梦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盛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