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

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8878号
原告: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飞机场工业园区(孟津县麻屯镇)。
法定代表人:蔡志恒。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
原告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晓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