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崔万里与**庆、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1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小字第22号
原告崔万里,男,汉族,1980年8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安阳市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庆,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银木,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庆、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0日向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庆返还超付的劳务费用。因本案必须以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劳务合同纠纷判决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马小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马克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