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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1677号
申请人:西宁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0MA756QAE6E。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2号主楼1131室。
法定代表人:易新喜,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海龙,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烨楠,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330059504890XW。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中关村东路8号创业大厦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环溪,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宁**陈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649052943,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128号(凯达公寓1楼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九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田润森,男,194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申请人:陈九谕,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XXX,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申请人:田蕙嘉,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XXX,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XXX,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申请人:杨环溪,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XXX,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人西宁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一案,申请人西宁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田润森名下的位于云南省安宁市宝兴花园21幢2-301室的不动产(房产证号:200400375;证书编号:00014919);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田蕙嘉名下的位于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30号小桥俱乐部家属区1栋2单元1-231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城北区字第XXXX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宁**陈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城中区南关街72号4幢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城中区字第XXXX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九谕名下的位于西宁市城中区东大街41号1号楼23层3单元3233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青(2018)西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在申请保全的范围内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宁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田润森名下的位于云南省安宁市宝兴花园21幢2-301室的不动产(房产证号:200400375;证书编号:00014919)的相关手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田蕙嘉名下的位于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30号小桥俱乐部家属区1栋2单元1-231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城北区字第XXXX号)的相关手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宁**陈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城中区南关街72号4幢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城中区字第XXXX号)的相关手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九谕名下的位于西宁市城中区东大街41号1号楼23层3单元3233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青(2018)西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相关手续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宁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彩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金莲
书 记 员 马 鑫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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