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宝玉陈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青海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意科莱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1890号
原告: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中关村东路8号创业大厦B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环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意科莱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富比伦科技厂区4号厂房801。
法定代表人:胡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云,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意科莱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2022年8月10日,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109元,减半收取计8554.5元,由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宗连
人民陪审员  汪永浩
人民陪审员  陈永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马晓凡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