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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意科莱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民终2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中关村东路8号创业大厦B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环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意科莱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富比伦科技厂区4号厂房801。
法定代表人:胡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云、胡天豪,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意科莱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22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以申请鉴定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对上诉人提出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进行价值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致使无法通过鉴定查明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22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新育
审 判 员 马秀英
审 判 员 马月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冶海玲
书 记 员 李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