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宝玉陈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意科莱照明技术有限公司、青海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异54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意科莱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富比伦科技厂区4号厂房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W202Q。
法定代表人:程伟。
被执行人: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中关村东路8号创业大厦B座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59504890XW。
法定代表人:杨环溪。
被申请人杨环溪,女,回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申请人陈九渝,男,彝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41年11月2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区。
被申请人田蕙嘉,女,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意科莱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4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杨环溪、陈九渝、***、田蕙嘉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申请人杨环溪、陈九渝、***、田蕙嘉未足额缴纳出资且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杨环溪、陈九渝、***、田蕙嘉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被执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
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经公告送达,均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深圳意科莱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4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6执2269号,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杨环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田蕙嘉出资520万元占52%,股东***出资480万元占48%,后变更为注册资本为8100万元,股东田蕙嘉出资1620万元占20%,股东陈九渝出资6480万元占80%,后变更为股东陈九渝出资出资6480万元占80%,股东***出资1620万元占20%,后变更为股东杨环溪出资6480万元占80%,于2025年1月10日前缴足,股东***出资1620万元占2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杨环溪、陈九渝、***、田蕙嘉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且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杨环溪、陈九渝、***、田蕙嘉为(2021)粤0306执2269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意科莱照明技术有限公司追加被申请人杨环溪、陈九渝、***、田蕙嘉为(2021)粤0306执2269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洪胜元
审判员  林晓青
审判员  姜 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程 琛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