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路桥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与洛阳路桥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3民初2248号
原告:***,男,汉族,1943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铭亮,男,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县。系***儿子。
被告:洛阳路桥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白绍堆。
被告: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白绍堆。
原告***与洛阳路桥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7元,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