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303执1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路桥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孟津县****高速洛阳东出口名特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路桥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天路桥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洛阳路桥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洛阳路桥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若干汽车,但均已被其他单位查封且难以扣押而无法处置。其对公账户下有少量余额,不宜扣划,除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动产、证券等)。执行经过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已向申请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武浩
审判员孙亮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