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沃恩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武汉沃恩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鄂赤壁行非审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市质监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沃恩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质监局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市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市质监局作出的(鄂赤)质监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