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鄂赤壁行非审第28-3号
申请执行人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质监局)。机构代码:01134668-0。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沃恩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沃恩德机电公司)。机构代码:0557326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鄂赤壁行非审第28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沃恩德机电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沃恩德机电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双方经过协调达成一致协议,被执行人沃恩德机电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协调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行非审第2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