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4执30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48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文新宇
二O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思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