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7民辖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信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新会区会城华韵堂古典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经营者:***。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原审被告:***,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审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华韵红木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新会区会城华韵堂古典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经营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信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会区会城华韵堂古典家具厂、***、***、上饶市广丰区华韵红木家俱有限公司、新会区会城华韵堂古典家具店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6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638号之一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