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信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门市信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新会区大泽镇青晖古典家具厂、***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05执保432号

申请人江门市信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庆**路**号**铺,组织机构代码:58632452-X。

法定代表人马品昌。

委托代理人邹燕华,系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会区******典家具厂(经营者:梁勤,住所地:广**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申请人梁美莲,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住广**省江门市新会区区。

被申请人梁雨和,男,1942年9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同上。

被申请人刘解女,女,1947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同上。

申请人江门市信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会区******典家具厂、***、梁美莲、梁雨和、刘解女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门市信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新会区******典家具厂、***、梁美莲、梁雨和、刘解女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于2016年5月11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190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江门市信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19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人民币10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会区******典家具厂、***、梁美莲、梁雨和、刘解女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莫国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