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5民初1969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信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北路11号1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8632452X6。
法定代表人:马品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安,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雄辉,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石家族天然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都会北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6060311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罗思美,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钟志雄,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江门市信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石家族天然奇石有限公司、***、罗思美、钟志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信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18872.4元,减半收取计943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4436.2元(均已由原告江门市信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信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峻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易剑尧
书 记 员 李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