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705财保2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代理人:邹燕华,系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王玉秋,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保全人:林炎新,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案外人:江门市信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马品昌。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王玉秋、林炎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案外人江门市信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雄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熙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