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财保107号
申请人:蚂蚁弘天(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珠山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吕志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富学,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方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意妹,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行政办公大楼820室。
法定代表人:丁华宾,执行董事。
申请人蚂蚁弘天(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方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蚂蚁弘天(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蚂蚁弘天(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方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蚂蚁弘天(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阚 爽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