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方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A幢5楼。
法定代表人:陈意妹。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行政办公大楼820室。
法定代表人:丁华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祥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沿海工业功能区S4区块。
法定代表人:陈心。
原审被告: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保发大厦3层3C10A。
法定代表人:李抗冲。
上诉人福建方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祥展物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8民初2298号之二、(2021)粤0308民初2298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被上诉人作为案涉承兑汇票的持有人,经提示付款被拒后,申请向作为案涉票据背书人的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