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方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方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蚂蚁弘天(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4民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方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A幢5楼。 法定代表人:陈意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蚂蚁弘天(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珠山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行政办公大楼8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裕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2号8幢二层8202-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福建方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蚂蚁弘天(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裕沣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9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方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方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甘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方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健 书 记 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