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03执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申请执行人:呙如兵,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阳明南路1676号(滁州斯亚领里中心)503室、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QLY06N。
法人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呙如兵、**、***、**、***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顾陶
审判员盛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