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明光市德辉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9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三界镇三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766885287K。
法定代表人: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阳明南路**(滁州斯亚邻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QLY06N。
法定代表人:李广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模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同时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孙小庆
审判员  夏 靖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