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3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滁州市阳明南路1676号滁州斯亚邻里中心503室、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QLY06N。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且同意本院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靖
审判员 杨德诚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