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4执155号
申请人:***,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滁州国际商城A区)33幢商业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QLY06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及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04民初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及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
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及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及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钱智慧名下的财产信息:其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等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及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4民初7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及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述东
审判员 孙 敏
审判员 赵爱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