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申请执行人:龚长海,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申请执行人:马勇,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申请执行人:张家宝,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申请执行人:张付兵,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阳明南路**(滁州斯亚领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QLY06N。
法人代表人:李广荣,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长海、***、马勇、张家宝、张军、张付兵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