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2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滁州市南谯区阳明南路**滁州斯亚邻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QLY06N。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荣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03执2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盛 军
审判员 唐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