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同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众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330民初3362号
原告:河南同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俊召,任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9056456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松峰、张俊,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众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坤,任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产业集聚区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5976330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同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同睿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众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众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松峰、张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雷大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同睿公司提出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材料费39000元、质保款1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原、被告签订《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并调试中央空调系统,工程价款为26万元,2014年10月工程完工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陆续向原告支付设备材料款208000元,下欠39000元设备材料款和13000元质保款未向原告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应支付违约金,经核算,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0400元。故依法提起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是:
空调安装工程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空调安装合同关系;
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空调安装义务,被告支付了80%的工程价款;
原告工作人员王胜东工商银行卡流水明细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8000元,下欠39000元设备材料款及13000元质保款未付;
被告在另案中提交法庭的“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及改造情况说明”及“终止合同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对该系统进行了调试。
被告众昇公司辩称:原告仅将中央空调安装完毕,但未对空调进行调试,设备运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被告更未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无义务支付下欠的39000元的材料款,也无义务支付13000元的质保款;被告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0400元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
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付款的条件尚未达到,被告不应付款,也不存在违约;
判决书复印件二份、收据复印件三张,证明原告违约给被告造成损失;
照片复印件11张,证明原告没有将设备安装完毕;
工程竣工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陈述科研楼未竣工导致该工程延期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原、被告签订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并调试中央空调系统,双方就工程价款、工期、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均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被告亦按合同约定支付了80%的工程价款即20800元,下余20%的工程款52000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上述20%的工程款付款时间是,空调调试完毕被告付原告15%即39000元,下余5%即13000元作为质保款,在一年内经负荷运行及整改后无质量问题予以付清。2014年10月工程施工完毕,双方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现该空调不能正常运行、出现故障,双方对故障原因各执一词,被告拒绝向原告付款。庭审中,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对所安装空调进行调试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反诉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就其安装的空调调试完毕、确保空调正常运行后,被告才应履行后期20%工程款即52000元的付款义务,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空调调试的合同义务,也未举证证明空调不能正常运行责任不在其自身,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后期的设备材料款39000元及质保款13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400元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有关部门鉴定或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空调不能正常运行责任不在其自身后,另行主张权利。由于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反诉费用,对被告的反诉部分,本院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同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春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哲
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