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平红山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721民初3154号
原告***,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闯,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红山医院,住所地:西平县凤鸣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黄红山,该院院长。
第三人河南同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8号1号楼7层709号。
法定代表人韩俊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西平红山医院(以下简称红山医院)、第三人河南同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睿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闯、第三人同睿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俊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红山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案提出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偿付工程款人民币118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6日起每天按拖欠数额118万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至付清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日,第三人同睿公司与被告红山医院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标的是同睿公司承包红山医院手术室、ICU、产房、消毒供应室、中心供氧等工程施工。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也工包材料”。承包总价为人民币415万元。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5日,竣工日期定为2015年9月1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合同签订后,同睿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合同履行中红山医院要求增加施工项目手术室净化工程装饰装修、EICU装饰工程。同睿公司按约定完成工程施工交付红山医院,红山医院于2016年10月16日正式开业投入使用,2018年初工程结算汇总经同睿公司和红山医院审定后,总计工程价款488万元,双方无任何争议,红山医院应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但至今仍拖欠同睿公司工程款118万。2019年3月15日,同睿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同睿公司对红山医院享有的118万元到期债权转让给***,红山医院2019年4月4日签章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生效,红山医院承诺尽快偿还,推托至今未清偿。综上所述,被告无理拖欠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红山医院未答辩。
第三人同睿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我公司已经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10月10日被告红山医院与第三人同睿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两份,第三人同睿公司承包被告红山医院综合楼净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合同约定:甲方(红山医院)不按期拨付工程款,按拖欠数额向乙方(同睿公司)偿付逾期违约金每天万分之一。同睿公司按约定完成工程施工交付红山医院,红山医院于2016年10月16日正式开业。
另查明,2019年3月15日,第三人同睿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同睿公司对被告红山医院享有的118万元到期债权转让给了原告***,被告红山医院2019年4月4日收到债权转让通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红山医院基本信息、同睿公司基本信息、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承诺函、工程承包合同、结算汇总单、西平红山微信公众号文章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同睿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依法通知被告红山医院,原告***取得同睿公司对被告红山医院享有的118万元债权及从权利。原告***请求被告红山医院支付工程款118万元及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平红山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0月16日起每日按拖欠数额的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被告西平红山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于 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煜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