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同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众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民终5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同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号*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众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乾,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同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众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7)豫1330民初87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7)豫1330民初876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同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彬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