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博物院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2民初8669号
原告: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77弄12号二楼A-27室。
法定代表人:李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妮,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元春,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8号徐庄软件产业基地研发一区5幢。
法定代表人:韩峰。
第三人:南京博物院,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龚良。
原告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博物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1.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南京博物院网络虚拟博物馆项目合同》,由原告对第三人的网络虚拟博物馆进行网站平台的开发实施。缔约后,原告根据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资料及指引,按约完成了项目工程。2014年7月9日,第三人组织专家组对包含本项目在内的展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14年7月9日项目竣工验收,被告仅向原告累计支付433.5万元,尚有191.5万元工程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系因软件开发合同产生的纠纷,属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故应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立柱
人民陪审员  吕冬梅
人民陪审员  唐晓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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