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聚正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6民初31717号

原告:湖南聚正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金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珩颖,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欣。
原告湖南聚正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日前,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聚正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南聚正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涛

书 记 员

韩富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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