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昌盛(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2611号
原告:中源昌盛(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府前路9号-213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77弄12号二楼A-2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源昌盛(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源昌盛(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源昌盛(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珂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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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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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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