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0105行初399号
原告苏xx,女,汉族,现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晓,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丰元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秦岭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代志刚,总经理。
原告苏xx诉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郑州丰元电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退休审批一案,本院2018年11月2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丽
审判员孟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