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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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民终2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祥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047044285。
法定代表人:郑志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40565H。
法定代表人:周美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君,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温州市吉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新世纪商务大厦B幢1501-2室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JA3YW93。
法定代表人:余宜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温州市吉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9元,减半收取7689.5元,由上诉人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微春
审判员朱贤和
审判员李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琛琛
代书记员赵灵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