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华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1民初1941号 原告:陕西华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未央大厦A座12层12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负责人***。 被告: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华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简称博浪西安分公司)、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博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2000元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28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起算,64000元自2021年9月1日起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博浪西安公司签订《工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工程合同书》,博浪西安分公司将其位于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全运村实验小学学生食堂及中学高中部食堂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包工包料,总价为128万元;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生效后钢材到场后,支架安装完成后三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三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工程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留合同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太阳能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按到期欠付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工程自2020年9月1日投入使用。2021年2月7日,博浪西安分公司出具两份《分包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涉案工程早已投入使用,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要求付款遭拒。博浪西安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被告博浪公司承担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两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工程合同书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确认;2、分包工程结算书两份,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确认;3、报审报验表两份,无原件,本院不予确认;4、银行业务回单三份、付款申请单四份,虽无原件,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8日,原告(乙方)与博浪西安分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全运村实验小学学生食堂及中学高中部食堂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128万元;按照甲方实际进度要求组织安装和调试,7月15日之前具备验收条件;钢材到场后支架安装完成后三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三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留合同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太阳能工程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博浪西安分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原告分2次支付了384000元,2021年2月23日支付了704000元,合计1088000元,付至总价款的85%。2021年2月7日,原告与博浪西安分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了《分包工程结算书》,就小学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结算为:485894.96元,预扣质保金23137.86元,已付145768.49元,实际应付316988.61元;同日与博浪西安分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分包工程结算书》,就中学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结算为794105.04元,扣除质保金37814.53元,已付238231.51元,实际应付518059元。 本院认为,原告和博浪西安分公司签订的《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工程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博浪西安分公司已向原告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表明该工程安装调试已完成。该工程已于2021年9月1日投入使用,故本院对原告认为该工程已通过验收的意见,予以采纳,至此博浪西安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5%的质量保修金也应于2022年9月6日前支付。综上,原告要求博浪西安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92000元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博浪西安分公司为博浪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告要求被告博浪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陕西华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92000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陕西华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该款清偿之日止(其中128000元自2021年9月1日起算违约金,64000元自2022年9月6日计算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9元、保全费16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005元由两被告承担与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