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3116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村。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谢书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