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文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影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2587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执行人:上海龙影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4713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影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龙影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车辆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然资源部、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得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2.59元外,未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较少,本院暂未扣划,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已作冻结处理,冻结期限至2021年9月15日。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020年9月18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红兵
审 判 员 徐 强
审 判 员 徐昺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钱 昕
书 记 员 钱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