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被执行人: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芜仲字第124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名下房产土地已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应收取的厂房租金。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芜仲字第12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韦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