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浙江优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总部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吴柳漪。
被告:宜兴市燕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贾阁墩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周菊梅。
被告: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南河村华泰暖通大厦第**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沈祥达。
被告:珠海科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新,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新珠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田新波。
被告: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雕,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凤凰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嵇小青。
被告: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银湖,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银湖北路莲塘新村内藕香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鲍江州。
被告: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塔拉镇所在地亿利路西侧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姜勇。
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院**楼1901内**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
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塔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塔拉镇所在地亿利路西侧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苏和平。
原告厦门建欣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欣达公司)与被告厦门宏发东南继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浙江优普电器有限公司、宜兴市燕通贸易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珠海科众技术有限公司、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建欣达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欣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建欣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建欣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王雅雯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