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3581号之二
原告: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凤凰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8655717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燕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贾阁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LHUW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湖区美创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隐秀路813-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1MA1Q5A0C57。
经营者:***。
被告: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银湖北路莲塘新村内藕香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XEEG9R。
法定代表人:鲍江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所在地亿利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58175792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所在地亿利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594602446L。
法定代表人:苏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9层1901内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5631221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燕通贸易有限公司、滨湖区美创电器经营部、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5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合计8645元,由原告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