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终2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却兵,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凤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却兵因与被上诉人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图公司)公司决议不成立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2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却兵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却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张却兵负担。(***、张却兵预交的上诉费80元,本院退还4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