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4民初687号之二
原告:沧州冠*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高湾镇洼冯村。
被告:***,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告:南宁天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2栋10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广西南宁鹏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位子渌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沧州冠*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冀0924民初6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的相关财产。沧州冠*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崔**在农业银行南宁天桃支行62×××76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沧州冠*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崔**在农业银行南宁天桃支行62×××76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