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沈阳亚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4民初689号
原告: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高湾镇洼冯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亚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大青街道高明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8月9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沈阳亚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