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朔州市奥林文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331号

申请人: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高湾镇洼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095341368D

法定代表人:陈义峰,任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朔州市奥林文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晨光花都小区1号2单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MA0GWPBL6T

法定代表人:贾志岗,任经理职务。

原告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奥林文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朔州市奥林文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各项财产在价值9500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价值95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朔州市奥林文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名下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瑞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凤娟

书 记 员 李 健